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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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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1-09-26 浏览次数:1637         字体显示:[] [] []    

各普通高等学校:

  2011年起,我省部分省属重点建设院校的招生录取调整到本科一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取消了本科三批设置,将往年本科三批院校招生录取全部合并到本科二批。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有转学、转专业的有关规定

  各院校办理学生转学、转专业事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0〕11号)文件执行。

  二、低分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同批次高分录取的学校

  我厅印发的闽教学〔2010〕11号文件明确规定:“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由于招生批次的调整,使本一批、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有一定幅度的下调,同一批次院校之间的高考录取分数相差较大。为体现公正性原则,并考虑到同批次不同院校之间录取标准的不同,办理同一批次录取院校之间的转学事宜,学生的高考录取分数须达到拟转入院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同批次录取学生(“单列招生代码”录取的学生除外)的最低分数,否则,我厅不予审批。各院校在办理学生转学事宜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招收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对普通专科升入本科、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第二学士学位、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上述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办理入学后申请转学或转入本院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审批事宜。上述学生,因特殊情况提出转学或转专业申请的,学校需报我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按照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跨类别转入本院校其他专业学习。高等院校的学生不允许二次转学转专业。

  四、学校办理学生转专业应规范程序、谨慎操作

  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明确:“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允许学生转专业,对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发展个性和特长,避免“一考定终身”,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各院校是按照国家和省里确定的录取要求,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等确定录取分数、录取名单的,同一院校之间热门、冷门专业之间的录取分数线不同、录取标准也不一。因此,办理学生入学后转专业事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院校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要完善学生转专业的制度规范,谨慎操作、严格把关。

  凡不符合教育部和我厅有关规定,擅自办理学生转学、转专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院校承担责任。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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