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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 特制定《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整体预算;年度考核,分批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二、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范围包括国家、省、院三级各种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下达的资金。

第四条 学院统筹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全部专项资金,并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实现效益目标。

第五条 学院财务部负责“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工作,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实践教学创新建设项目、人才培养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教学名师(优秀主讲教师)奖励项目、教学团队建设项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教育教学改革建设项目、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项目等。

第八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由教务部、财务部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质量工程各类项目按照批准后的专项资金预算标准下达项目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中的预算方案执行,教务部、财务部将对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控。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进行划拨。专项资金确定后,依据建设进度和质量,采取分批分期拨付的形式。专项资金初次下达总预算的50% 。经过中期评估,完成计划任务的,下达剩余的50% 。如未完成计划任务的,视情况减少或终止拨付剩余部分,由学院收回。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项目经费必须在项目建设任务书的建设期限内使用完毕(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经费使用期限的,应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有结余,由学院收回,继续用于质量工程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完毕的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分别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研究经费和项目管理经费。

(一)项目研究经费,指项目确立后,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支出范围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软件购置及软件开发费、实验及耗材费、调研费、必备的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会议费、咨询论证费、评审鉴定费、项目成果的出版印刷费、论文版面费、题库建设费、学生竞赛费、课件及教学资料制作费、其他费用(在预算中列明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项目管理费,指学院管理部门为管理质量工程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质量工程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组织项目申报、遴选、审核、论证、评估、评审、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调研、会议、交流、信息管理、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经项目负责人、教务部主任审核,分管院长审批,确保经费按学院规定合理使用。非本项目费用,一律不得在该经费中支出,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支出。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院教务部、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教务部定期组织项目检查,对于不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或不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且没有提交延期审批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教务部提出申请,由教务部受理并报请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实施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教务部将通知财务部暂缓或停止该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教务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已结题课题的信息。项目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或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终止或项目撤销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不办结帐手续的项目,学院予以销户,并收回结余经费。

第十八条 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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