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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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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专业建设的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促进高等学校更好地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产业发展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社会效益,现就开展2010年度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坚持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结构的调整工作。

1.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各高等学校应主动适应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紧密结合省政府先后颁布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等一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在认真组织开展行业、产业发展与人才需求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抓紧制订好2010年—2012年专业建设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进一步增强专业建设的前瞻性和可行性,加快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2.继续推动工科教育发展。根据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今年重点支持本科高校增设机械类、电气信息类、电子信息类、材料类、海洋工程类、交通运输类、水产类、生物工程类、土建类、化工与制药类等10类本科专业,原则上不再增设社会工作、社会学、财政学、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运动人体科学、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艺术设计、法学、汉语言文学、市场营销等16个本科专业。重点支持高职高专院校增设机械设计制造类、机电设备类、电子信息类、汽车类、自动化类、通信类、化工技术类、计算机类、建筑设计类、农业技术类等10类高职专业,原则上不再增设文秘、市场营销、应用英语、旅游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酒店管理、财务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公共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11个高职专业。

3.加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建设。根据我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订出台的集成电路产业、太阳能光伏产业、工艺美术产业、交通运输产业、石油化工产业、软件产业等人才培养培训专项规划支持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等高校增设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服务的专业;支持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厦门理工学院、福建工程学院、龙岩学院和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黎明职业大学、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厦门华夏职业学院、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增设为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服务的专业;支持福州大学、福建工程学院、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增设为交通运输产业发展服务的专业;支持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泉州师范学院、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增设为石化产业发展服务的专业;支持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泉州师范学院、福建工程学院、闽江学院、厦门理工学院等高校增设为软件及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服务的专业,加快为产业发展培养培训急需紧缺人才。

(二)坚持以内涵建设为核心,努力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1.加强现设专业建设。高等学校必须把专业建设工作的重点从增加专业数量转到加强现设专业建设上,认真组织对现设专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各专业的办学规模和毕业生就业情况、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师资、实验实习条件状况等作出具体的分析,下决心对专业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专业通过控制招生规模、暂停招生等进行整改,确保现设专业办学条件达到基本要求,教学管理符合基本规范,教学质量得到基本保证。

2.加强专业群建设。高等学校必须根据本区域主要行业、产业集群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学科优势,整合专业教育资源,集中力量,按专业大类建设好一批代表本校办学水平和主要服务领域的专业群,加大力度改造传统专业,办好优势专业,扶持发展新兴专业,推动专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专业之间的相互支撑、相互依托和相互渗透,提升专业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3.改革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聘请一批相关行业、企业第一线的工程技术专家和高层管理人员成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产业、企业发展对人才培养规格提出的新要求,认真汲取科技进步取得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联合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和培养方案,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4.增强专业设置的灵活性。鼓励支持高等学校主动适应新兴产业发展,进行设置目录外本科专业试点。鼓励支持在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大力倡导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鼓励支持高职高专院校按职业岗位(群)的发展变化灵活设置高职专业,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5.保证专业办学条件。高等学校必须制订明确的专业设置条件,保证新办专业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满足教学需要。新增本科专业至少要有3名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任教师作为本专业(学科)学术带头人;高职高专专业至少要有2名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有2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都必须配备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同时,还应具有该专业必需的教学设施、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及开办经费,其中理、工、农、医专业应有100万元以上,文、经、法、管专业应有50万元以上。

(三)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探索高等学校专业建设的新机制。

1.推行产学合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走开放式的专业建设路子,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进一步扩展和密切与行业企业的联系,找准企业与学校的利益共同点,注重探索校企合作的持续发展机制,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制度,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鼓励支持高等学校选择一批办学水平高、办学特色鲜明和应用性强的专业,充分发挥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积极与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合作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高等学校要积极与劳动、人事及相关行业部门密切合作,在相关专业建立职业技能认证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的社会服务质量和水平。

2.不断扩大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自主权。从今年开始,允许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集美大学、漳州师范学院等7所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和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黎明职业大学、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等11所国家及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在教育部规定的专业设置限额内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并由我厅直接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3.进一步加强专业发展的调控。高等学校必须把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专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对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低于70%的本专科专业,应控制办学规模;对一次就业率低于60%的本专科专业应实行隔年招生;对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低于50%的本专科专业实行停止招生,应进行改造建设。

二、工作要求

(一)本科高等学校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专业,且具备专业教学需要的办学条件,经我厅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新建本科院校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超过6个,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含三年)的本科院校,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目录外专业;其它高等学校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除新兴产业发展急需专业外,本科高等学校不再增设高职高专专业。

(二)本科高等学校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外专业,须经省高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经我厅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高校申请设置新的目录外专业,必须深入行业企业进行产业人才需求调研,按目录外专业论证程序进行专家论证或召开听证会,在提交规定申报材料的同时,将电子版的申报材料(Word格式,文件名称为:“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发至我厅高教处。其中,具有师范类招生资格的本科院校新增本科目录外师范类专业必须标注“S”和“W”的目录外专业标识。

(三)本科高等学校申请增设成人教育本科专业,凡在教育部公布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专业目录》内的,并已有一届以上该专业普通本科毕业生,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经我厅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高职院校申请增设函授、夜大学专科专业,必须有一届以上该专业普通专科毕业生,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予以备案。

(四)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精神,独立学院增设、调整本科专业,一律以独立学院为单位申报。申请新增专业须经学院的专业设置委员会论证评议通过,并连同专业的其它申报材料报送我厅高教处。

(五)高职院校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内专业,年度增设专业数不超过5个,经我厅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高职院校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外专业,必须按专业论证程序进行专家论证,经省高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经我厅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六)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临床医学类、公安类等专科专业为国家控制专业,其申报材料应出具省级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对增设专业意见的公函并加盖公章。具有师范类招生资格的高职高专院校(招生资格见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专业设置整理情况的通知》(教高函〔20102号),所设师范类专业只限于高职教育专业概览中教育类专业。

(七)根据我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文件的通知》(闽教高〔200927号)精神,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未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高职院校,暂停增设专业

(八)高等学校未经教育部审核、审批或备案的专业,均不得安排招生和开展中外合作、闽台合作、五年专、高职单招等形式的办学活动,以规范专业办学秩序。

三、申报材料

(一)高等学校申请设置、调整专业,需上报学校“2010年—2012年专业设置与建设规划”,认真填写《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见附件1)、《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申请增设本科专业填写,见附件2)、《高等学校增设高职高专专业申请表(试行)》(申请专科专业填写,见附件3)和《高等学校现设专业情况表》(见附件4)。高等学校应对上述申报表有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我厅将把申报表作为今后开展专业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高等学校申请新增专业必须要有行业或企业参与论证的人才培养方案;申请设置在我国高校尚无布点的目录外专业,除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

(三)高等学校申请设置医学类、中医学类、公安类等本科专业和临床医学类、公安类等高职高专科专业,应有省级卫生、公安等行政部门对增设专业意见的文件。

各高等学校应于2010725日前将有关书面材料(本科专业一式5份、专科专业一式3份)和电子文档报送我厅高教处,逾期不再受理。高教处联系人:叶峰,0591-22671287yef@263.net(电子邮箱)。


附件:
1.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
2.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
3.高等学校增设高职高专专业申请表
4.高等学校现设专业情况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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